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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小规模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来源:时间:2018-1-23人气:1141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小规模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9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人社部、住房建设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委关于建筑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有关规定,现就施工面积较小、项目金额较低且不需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小规模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小规模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主要是农民工),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办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并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缴费

小规模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参与项目施工人员采取实名备案制管理。小规模建筑项目参保费用核定,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项目施工人数×项目合同工期×建筑行业综合缴费费率,综合缴费费率按1.3%计算。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施工人员名册;施工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一日(人员变更日或人员变更日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应在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备案及备案人员变更。

项目施工时间需要延长或项目施工人员数量需要增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原项目合同期满前或施工人员数量增加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项目施工延长的时间、施工人员数量、费率等因素确定补缴金额。

四、待遇享受

小规模建设项目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相关政策,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项目工作人员在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且属于备案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施工项目超出备案期或受伤人员不在备案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项目结束后,1至4级工伤职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继续由基金支付;5至10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