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濮阳市临时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17-12-27人气:833

濮人社〔2016〕105号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濮阳市临时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落实人社部“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加强对临时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的指导思想,现将《濮阳市临时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6日

濮阳市临时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现行法律法规覆盖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率,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切实保障临时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按照人社部“十三五”规划“加强对临时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的指导思想,以及“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职业介绍、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家政服务、广告设计与制作、酒店、劳务服务、餐饮住宿、人事外包服务等雇有临时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临时人员)的服务业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在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本单位所雇佣的临时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临时人员个人不缴费。对用人单位先行为临时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本办法所称临时人员适用于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季节或阶段性用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临时工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合同形式,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就业人员。

二、以人为本、创新思维,科学合理的确定灵活缴费方式。临时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要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可采取“按行业类别”或者“定额”缴费的方式征缴。即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确定所属行业的费率征缴。对于不好确定费率或工资基数的单位,也可以参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所属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按“定额”征缴,“定额”暂定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水平。考虑到服务业临时人员的流动性、不固定性等因素,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手续时,按每人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一次性为临时人员缴纳不低于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每人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精确到元。临时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临时人员的减少手续。

三、临时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为临时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临时人员发放《临时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手册》,由本人保管。临时人员在全市统筹区域内流动时,在新的单位就业后,单位或本人可持《临时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手册》办理工伤保险关系变更转移手续。临时人员在新的单位就业后,如仍处于在最后一个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有效期(缴费的起止时间)内时,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将要超过参保缴费有效期的临时人员,新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续保缴费手续。超期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l、《职工花名册》(含职工的基本信息及用工薪酬标准等内容);

2、临时用工人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五、临时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3日内向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附表1)。临时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临时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在异地发生的工伤人员,也可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

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人员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附表2),并经过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六、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待遇享受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第十五、第十七条执行。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措施,改进工作作风,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等各个工作环节上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