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合肥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17-12-18人气:978

关于印发《合肥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7〕41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合发〔2016〕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编号:HFGS-2017-116),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docx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2日

合肥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合发〔2016〕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予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上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且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四条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政策制定、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

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按照高效便民原则,由用人单位就近选择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窗口办理。

市及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场所设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窗口。

第五条 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职工人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外国人护照、台港澳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号码、参加社会保险等;

(三)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包括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解除或者终止等。

(四)企业集体合同订立和工资集体协商审查备案情况;

(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初次备案: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次备案,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下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需要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二)变更备案: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并提供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续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7日内进行备案。

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注销备案: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应在注销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宣布注销的用人单位需提供注销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补办劳动用工备案,需要到各级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办理,并提供材料如下:

(一)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二)超过3个月在1年之内,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者补签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三)提供能够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四)事业单位统一招考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能提供批文或编制册。

第八条 劳动用工备案以网络申报为主。具备登录互联网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登录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携带备案相关材料,就近到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办理。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费征缴、退休审批等工作时要加强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核对,实现业务信息数据统一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关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社会保险征缴和支付、劳动信息、统计、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劳动用工备案列入劳动保障书面年审,以劳动用工备案为基础,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充分利用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为用工单位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完整和真实的用工备案信息。对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用工备案或在用工备案时存在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情况严重的记入社会征信系统。

第十三条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实行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保密劳动用工备案数据。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保密工作,凡有泄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用工备案信息的,按国家信息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的,必须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合肥市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合劳社秘〔2006〕285号)同时废止。

附: 合肥市劳动用工网上备案流程

合肥市劳动用工网上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