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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及鉴定费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
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二、承办机构
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单位、参保工伤(亡)职工
四、申请条件
1、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亡);
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等级和护理等级;
五、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门诊医疗原始发票(附门诊病历、药品明细、放射检查报告单、外购材料证明等);
4、住院医疗原始发票(附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内置材料条形码等);
5、属交通事故的,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6、属遭受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材料;
7、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提供民事裁定书;
8、属转诊转院治疗的,提供《合肥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9、《合肥市职工工伤(亡)待遇审核申报表》表一;
六、服务流程
1、参保单位提交材料;
2、申报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
3、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待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即时受理;
4、即时受理没有问题的,次月30日结算后出具《合肥市职工工伤(亡)待遇审核申报表》回执单,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七、办理时限
当场受理,并于受理材料的次月30日前结算数据报至基金科将医疗费、鉴定费转入用人单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
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7:00
咨询方式:0551-63536349
发布日期: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