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佳木斯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作者:来源:时间:2017-12-15人气:879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5〕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于2015年6月1日起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方案所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企业,参照执行。


二、参保缴费


(一)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1.8%,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对农民工比较集中,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市医保局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亡)事故发生率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使用等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费率实行浮动管理。


(四)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保需提交用工人员名册,及工资台账,实名制参保并按月增减动态管理。按建设项目参保建筑施工企业提交中标通知书、承接工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转包分包合同,用工人员名册,用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管理,及时增减变更。


(五)市医保局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开辟“绿色通道”, 实行独立其他险种优先受理参保登记,做到随时参保,随时登记录入。


三、工伤待遇


(一)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工伤待遇计发标准。


(二)建设项目的用工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建设项目开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在施工期间发生事故伤害,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仍然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已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1级至4级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在项目竣工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为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施工企业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划拨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保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劳务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受伤职工不能工伤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优化工伤认定和鉴定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和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加强工伤预防,开展安全生产,职业伤害宣传培训,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五、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并认真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


各部门应针对我市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协调、宣传引导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佳木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佳木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佳木斯市总工会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