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徐州市工伤认定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认定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人社规〔2017〕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更好地为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经研究,现将《徐州市工伤认定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31日
徐州市工伤认定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规〔2017〕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驻徐各区(不含铜山区)部省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各县(市)、铜山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驻县(市)、铜山区部省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县(市)、铜山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县(市)、铜山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且住所地在本行政区域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住所地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第六条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贾汪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由市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者设立,且住所地在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住所地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第七条 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八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九条 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负责区域有争议的,由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承办机关。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分级负责报表及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应由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人首次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代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并转交有管辖权的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