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天津市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来源:时间:2017-10-16人气:2450

津人社规字〔2017〕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16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288元、二级3145元、三级3002元、四级2859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6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288元、二级3145元、三级3002元、四级285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6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14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4元,最低发放标准1049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