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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弱者?

作者:张士谦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17-2-24人气:4059

【引言】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要求同类案件必须有相同的判决,但是绝不代表法官可以肆意妄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仍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法的规范性,相同的事实,适用法律理应得出相同的判决结果。所以只有“同案同判”才使审判具有预见性,更能发挥法的指导作用,才让人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情简介】

河北省辛集市一家石雕厂,老板叫王利华,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了个体工商户,自上世纪九十年开始了石雕经营。为了招工,石雕厂在附近农村中招聘了闲散劳动力。由于缺少规范的管理,且法律意识淡薄,石雕厂从未与招来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谈不上到劳动部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了。招来的农民工,通过口头形式约定计件工资,老板通过简单的多劳多得的方式进行管理。


前来石雕厂打工的这些农民工,本想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掌握一门手艺,养家糊口。然而,追逐利润的石雕厂老板并没有重视职业卫生防护,石雕厂恶劣的生产环境,玉石雕刻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随着呼吸进入肺组织,侵蚀着这些农民工的身体健康。自2007年左右,便先后有一些人感觉身体不适,出现反复咳嗽、胸闷、胸痛等现象,安建峰、王立召便是其中的两位,他们无论如何都没有想到,细小的粉尘正逐步夺去他们的健康,甚至生命。


安建峰,1977年出生,自1999年3月入职石雕厂,2008年感觉身体不适离开石雕厂,经多家医院诊断:双肺病变,建议结合职业史,会诊。2011年被诊断为矽肺叁期。


王立召,1983年出生,与安建峰同时入职石雕厂,2008年底突然出现反复咳嗽,发烧现象,2009年2月3日,被诊断为矽肺并肺部感染。2011年病情加重,同年11月25日被诊断为矽肺叁期并活动性肺结核,11月30日,年仅28岁的王立召,医治无效死亡,留下两个尚不懂事的孩子。


【同案不同判】

做出了职业病诊断,安建峰便试着向石雕厂老板协商,希望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结果,王利华对自己的责任显然不认可。迫于无奈,2011年安建峰一纸诉状将王利华的石雕厂告到了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却让安建峰欲哭无泪。


辛集市人民法院:安建峰在王利华处从事玉石雕刻,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安建峰应当在被鉴定为矽肺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经工伤认定即提起工伤赔偿诉讼,不符合相关程序,裁定驳回安建峰起诉。安建峰不服,提起上诉。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工伤认定即提起工伤赔偿诉讼,不符合相关程序。2012年3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2年5月8日,刚刚失去了儿子的王吉方(王立召的父亲),在悲痛中痛下决心,誓要为儿子讨个公道,决定沿着安建峰走过的维权路,继续维权。鉴于安建峰维权的经验,王吉方开始了以申请确认儿子王立召与王利华的雕刻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孙子争权益的维权路。这一次,人民法院的判决,再次让这位失去儿子的老人陷入绝望。


辛集市人民法院:王立召与被告王利华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利华不服,提起上诉。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2)辛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判决王立召与王利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看到判决的王吉方,如五雷轰顶。安建峰、王立召几乎同一天到石雕厂上班,从事相同的岗位(雕刻工),接受相同的管理,对于这一点,确认王立召劳动关系一案中,安建峰以证人身份出庭参加了诉讼,那么,为何人民法院确认安建峰与石雕厂之间为劳动关系,而确认王立召与石雕厂之间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难道人民法院只是要阻止弱者维权,而不惜自己打脸吗?


【律师观点】

同一用人单位招聘的员工,相同的岗位、相同的管理,相同的法院却作出截然相反的法律关系判定,着实让人难以接受。


作为代理律师,我不愿看到“同案不同判”近乎荒唐的判决。但换个角度想,越是这样的判决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也越大。这也让我坚定了翻案的决心。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个别法官无法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时,出于良心,会选择留下低级错误的方法,给当事人留下翻案的机会。对于这样的法官,我心里还是比较尊敬的。但对于本案,本律师除了在庭审中从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外,没有在庭外跟本案法官有更多的沟通,实难揣摩本案法官的用意。


面对败诉的二审判决,我知道只有坚定信念,才能走下去,才会有希望。当事人无助的表情,以及目光中充满的期盼,我心里清楚我要给他们信心,否则,不仅仅是浪费了一年多的时间,很可能这将是维权的最终结果。我想借“开胸验肺”张海超的一句话送给王吉方(王立召的父亲):“我想过成功也想过失败,但我从未想过放弃”,职业病维权多半是艰难的,我相信最终会有好的结果。


很快,我收到了被要求代理再审的请求。2015年3月2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民申二字第00023号裁定书,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2015年8月24日再次开庭审理后,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王立召与石雕厂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判决。经过了工伤认定,现已经通过劳动仲裁主张着工伤待遇。


当年受到职业病危害的那些雕刻工,现在不同程度的受到尘肺病的侵害,然而,王立召案的结果,让后面的维权者望而却步。一个劳动关系的确定,耗费了三年多的时间。弱者的维权满是心酸。迈过了最艰难的劳动关系确认,接下来,因工伤认定被用工老板拖入的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还在等着王吉方(王立召的父亲)。


现在的王吉方,只想时间过得快一点。作为代理律师,我只想说:老王,为了儿子,为了正义,坚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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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