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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社局拒收工伤认定申请,被判行政不作为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字(2016)88号
申 请 人:陈纪春,女,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贾岭镇韩庄村2号院。
委托代理人:聂毅涛,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士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清华,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案情概要】
济宁市图书馆需要进行外墙修补工程,工程投标前济宁市图书馆联系孙中民为该工程做预算,孙中民找人挂靠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该工程的施工权。2015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10月20日陈明政随孙中民进场施工。2015年12月17日,陈明政(申请人之父)在施工时从工地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申请人陈纪春向被申请人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面递交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资料,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拒收。于是,2016年8月3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及办理工伤认定的工伤生育保险科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均被拒收。
申请人认为受理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是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的职责,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其职责,己构成行政不作为,特向济宁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望请依法公正处理,能够及时督促被申请人及时处理。
【政府审理】
济宁市市政府于2016年10月3日收到该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被申请人称: 一、我局不受理陈纪春为陈明政申请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二、申请人在诉状中提出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申请人诉我局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受理其申请材料构成行政不作为,其说法不正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人陈纪春的第一次工伤认定申请后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陈纪春。申请人陈纪春再次邮寄工伤认定申请的邮寄信封上明确注明收件单位、收件地址,已经具备了邮件需填写的必要内容。被申请人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未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拒收行为实为不妥。
【审理结果】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申请人陈纪春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相关法条】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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