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6)250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5号)要求,对我市(参加哈尔滨市市级统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
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调整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已经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时间:2016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一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405元:二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90员;三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75元;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60元;五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45元;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30元。
2. 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到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三)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其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其他近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鳏寡孤独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标准。
三、调整待遇的资金渠道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相关事宜
(一)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给以支付。
(二)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