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吉林省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延州人社发〔2016〕17号)
州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现对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事项通知如下:<工伤保险条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一)调整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历史遗留的领取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二)调整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1元、二级伤残增加114元、三级伤残增加108元、四级伤残增加101元、五级伤残增加94元、六级伤残增加81元。供养亲属配偶增加54元,其他供养亲属增加41元。
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4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低于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78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4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073元/月。
(三)历史遗留的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每月增加30元,五级、六级伤残每月增加20元,七级至十级伤残每月增加10元。
三、其他事项
(一)省属煤炭行业统筹企业、由养老保险基金和政策性破产预留资金等渠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工伤人员,执行用人单位(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待遇调整办法。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本通知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费用。
(三)调整后的各项工伤待遇费用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四)全州各县(市)统一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