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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后,还应否适用《劳动法》

作者:张士谦来源:工伤赔偿法律网时间:2016-9-24人气:10565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志。然而,“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范围如何,是否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实践中分歧很大。鉴于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的已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外出打工农民工现状,张士谦律师认为甚有必要梳理此中法律关系,希望对这些农民工权益界定及维护,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

   新农保 劳动关系 养老保险待遇

【核心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统计
    笔者随机检索了人民法院公布的22例案例,并对审判结果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令人吃惊,对于享受新农保的农民工,在劳动工作中发生纠纷,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比例为12:12。统计如下: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为劳务关系。不难看出对于此问题,争议之大。在此,提醒劳动者维权选择专业律师或充分了解本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规则。
不同观点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如果新农保属于“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为劳务关系,否则,应为劳动关系,自然应当适用《劳动法》。那么,新农保是否属于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有了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新农保属于该条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第十条第二款:“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居保,新农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居保并列,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的一种。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基本养老金”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种观点:新农保不属于该条规定“养老保险待遇”。 
    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规定,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这仅仅是的国家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的一种惠农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与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不同,基础养老金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险金中政府出资补贴的资金,是国家对农村居民的一项最基本、托底的养老保险制度。
笔者同意第二中观点。虽然随着新农保待遇的提高以及新农保制度的完善,新农合被纳入到养老保险范围的观点未免不是一种趋势,但至少现在将新农合待遇理解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还很牵强。
    从劳动关系的构成条件来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是否超过退休年龄不应是否定劳动关系的因素。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意在表明劳动者享受了社会保障体系给予的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待遇后,再认定为劳动关系会造成与劳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冲突,这也是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列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内在逻辑。从新农保制度来看,参加新农保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同样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不难看出,新农合根本不从属于劳动社会保障体系。
    接下来从功能及性质来看,《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条款中表明了新农保是一种惠农政策,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仅仅为55元/月,名为养老金,但显然无法起到保障养老的作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强调的是法律义务,新农保带有政策性,强调的是自愿原则;仅仅因为享受了55元/月的基础养老金,便使农民工丧失《劳动法》的保护,更不符合追求公平的法律原则。
     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构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然而,新农合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现今多数超过60岁却没有缴纳新农合保费的,仍然领取着5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以,从这55元的来源来看,仅仅为政府补贴。
     从制定依据的时间上来看,新农保依据的是国务院2009年9月1日公布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的法律依据是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即便《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一章将新农保列了进去,也是2011年7月1日之后的事情。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是2010年9月13日起施行的。所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可能包括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而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才更符合立法逻辑。
  写在最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明确了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确定劳务关系的标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新的争议逐步显现、蔓延,期待下一次解决此焦点问题的立法行为早日到来。
作者:张士谦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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