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吉林省关于调整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等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人员,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26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19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11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04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89元。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5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后,不低于2014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3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86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40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事项
应当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