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加班未经审批就没加班费吗?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加班费的支付,便制定一个所谓的“加班审批制度”,制度中规定员工的加班行为必须获得用人单位审批同意,未经审批的延时工作行为一律不视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应该说,加班审批制度在避免员工故意延时来获取加班费有一定作用,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认为,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于是,有很多用人单位就认为这个“加班审批制度”是不付加班费的万能良药,以为有了这个制度,从此高枕无忧。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千万不要将这个当做免死金牌。
如果你细细思量,你会发现这个加班审批制度是存在逻辑上的问题,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要求加班的还好说,用人单位可以说我不同意,但如果本来就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行为,你还要员工提交加班申请,是不是很怪?
另外,从实操角度看,员工提交了加班审批表,用人单位进行审批,这份加班审批表最终操持在用人单位手中。当打官司时,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便一概不认,也不提供劳动者已提交的加班审批表,以劳动者没有加班申请为由进行抗辩,这时,劳动者手头上没有审批表,根本无法证明加班已获审批,如果裁判机关就据此不予支持加班费是不是对劳动者不公平?
从劳动法的规定看,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劳动者的加班行为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请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加班行为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虽然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市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这样认为:关于利某公司主张其员工手册中关于加班必须申报的规定,本院认为,员工手册中关于劳动者加班必须申报的规定,其目的是用以防止劳动者在非工作必须的情况下擅自加班并索取加班费,而不能以用人单位未批准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正当加班而产生的加班费。因此,利某公司以员工手册关于加班必须申报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相关的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海二中院在(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46号判决中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者的举证能力明显弱于用人单位,本案中,骏众公司虽有明确的加班管理制度,即员工加班应当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主管批准,但鉴于施某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其所提供的考勤卡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上述加班事实。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骏众公司支付加班费并无不当。
实践中还有很多案例显示,即使用人单位有加班审批制度,法院还是可能会支持员工的加班费请求。
附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神某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汉族。
上诉人深圳市神某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神某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对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第五项判决予以纠正,依法判决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10304元、律师费901元共计11205元。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加班事实有误,被上诉人从未提交证明其周六加班事实存在的基础性证据,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加班费。被上诉人聘请律师的律师费,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无需承担被上诉人支付的律师费。
被上诉人李某答辩称,在劳动仲裁阶段被上诉人已向仲裁委提交了指纹打卡的考勤记录,那么同样在仲裁阶段上诉人也向仲裁委提交了被上诉人从入职时起到离职时止的完整的考勤记录,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同时提交了考勤记录,完全吻合相互印证,都证明了被上诉人从入职到离职每周六都有加班的事实,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支付过任何加班费。关于律师费,一审已根据一审结果对律师费进行了调整,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加班事实问题,被上诉人已经提供考勤记录为证,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反驳,仅以公司存在加班审批制度,没有被上诉人的加班审批记录即可推断没有加班的事实作为理由,此理由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正确。被上诉人确实存在加班事实,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上诉人请求无需支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问题,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在仲裁阶段的胜诉比例而确定承担比例,本院认为该认定合理适当,上诉人要求无须支付被上诉人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神某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审 判 员 罗**
代理审判员 杨**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