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各地生育保险待遇详解以及政策反思
《社会保险法>第六章专章共四条讲解生育保险规定。这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征收缴费来源。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两大类待遇项目。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项目。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项目及计发标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总体来看,社保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是粗线条的,各地在社保法实施后都试着对地方性政策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向着社保法规定靠拢,但是关于生育的一些医学定义、以及计划生育法、劳动法中对妇女生育权保护的规定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社保法中同样没有明确,最明显的莫过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2011年13号令)对其他四险在社保法中不明确的地方都做出部分补充解释规定,唯独没有对生育保险中理解可能有偏差的地方进行释义。这种政策解释缺位导致的后果就是各地生育政策随意性较大,产假规定和待遇项目不一,说明行政决策以及立法工作中缺乏一定的上层指引和横向参照、靠拢。
现以其中几个项目列举各地规定差异性做对比。
一、生育保险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未明确,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奖励假假期工资是否纳入生育津贴范围各地规定不一致。
先看按照计生条例规定的奖励假天数规定,各地差别可以说是巨大的,有在法定98天生育假基数上给予奖励假30天,如广东、湖北等地,也有奖励假50天,如广西,还有奖励60天,如安徽、山西,而更甚者是北京的规定,北京的产假实行弹性调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另外,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3个月。那么按照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的女方奖励假假期待遇及男方陪护假期待遇是否纳入生育保险制度范围呢,各地执行不一。
以2014年年内相继对生育保险政策做出修订的江苏与广东对比为例,在《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中明确,原晚育假、男职工护理假均纳入生育津贴报销范围。而在《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究竟哪一个规定是符合社保法的要求的,没有一个定论,江苏媒体欢呼职工生育待遇和企业可享受福利的扩大化,广东媒体尤其是广州媒体则感叹企业可享受福利缩水!
二、宫外孕手术是否视为流产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是当普通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地执行不一!
以上海、重庆等地为例,宫外孕手术休假参照流产假执行,企业支付员工宫外孕术后休假工资后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而以广州为例,则视为普通疾病,走基本医疗报销,不得享受生育津贴,不可以走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那也就只有企业自行买单员工病假工资待遇!
三、关于缴费享受条件规定不一,即参保人缴费多长时间可以享受待遇没有统一规定。
如在重庆参保缴费的话,只需连续缴费六个月即可从次月开始享受待遇,而在江苏参保缴费的话,需要连续缴费满十个月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再看广东参保人,则不需要连续,而是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可享受生育津贴。
四、难产定义及产假天数规定不一致。
以重庆为例,“难产”指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难产待遇加多15天产假津贴。而以广州为例,难产分为两类,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产假及津贴待遇;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产假及津贴待遇。
五、计划内怀孕与计划外怀孕可不可以享受待遇,各地规定不一致。
《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条件,范围是: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三)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而广东的话,政策内怀孕流产与计划外怀孕流产的,均可享受产假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报销。
六、生育保险待遇,除去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还可否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规定不一致。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则规定,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而对于失业期间是否可享受生育津贴的,江苏无此规定,在广东则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也就是说广东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用于补贴失业生育妇女,再看上海市,失业妇女可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七、流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待遇如何给,各地规定不一致。
大多地方性流产假规定来源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则明确,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上海则规定,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另有《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则规定,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
综上所述,大家应该也看到了差异性是明显的,有些规定甚至是明显对立的观点,既不利于社保经办机构人员掌握,也不利于单位人事、律师、仲裁员等各类专员学习,更平添几分乱象,而笔者也不认为各地每次调整政策时做出了充分说明,是如何充分考虑实际而做差别化考虑,更多时候是沿袭旧模式,当地原有老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则基本继续保留。
在扁平化、网络化发展的当代社会,跨区域对比的差异感会引发强烈的不公平感,例如某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工伤,同类情况在另一地人社部门不做同等认定,再例如某地仲裁指导意见与另一地仲裁意见截然相反,这些做法都会引发群众的质疑,上访;那如何减少类似这种矛盾,笔者认为更多时候就是要靠上层权威部门的政策释义方可解决,社保政策涉及面广,待遇类别众多,更需要政策的明确,同时笔者认为不同地方人大、政府之间加强横向交流、联合研究政策,尽可能制定保持相近的法规政策。
河涌上游有问题一定会影响下游,都需要各地联合治理,社保法治之路我想也需要各地统一认识,统一方案,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法治通路。是否可实现,我们拭目以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