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无锡市关于开展市区201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核定的通知
锡社保发〔2016〕2号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及申报工资自查核定(以下简称“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申报满12个月的各类单位(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其中,9(含)人以下的企业单位可至辖管街道(镇)人社所进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安排
(一)领表、自查
纳入2015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在完成2016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后,即在单位申报的社保办事处领取“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自查核对表”。
单位自查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3月31日,被核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相关表格。
(二)核定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16年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2、地点:各辖管办事处。
(三)核定方式
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分送核和网核两种方式:送核即被核单位提供书面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网核即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所需信息,无需提供书面材料。网核单位应保证提交网上的年度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真实有效,并作出所提供材料真实的书面承诺。下半年度我中心将对网核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2016年5月(含)底前已进行社保网上申报的单位实行网核,其它单位实行送核。
各类事务所、特殊行业实行专项缴费基数核定的时间从2016年7月份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内容
(一)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二)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社会保险费;
(三)是否为全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四)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欠费。
四、单位需携带的资料
(一)核定单位登记信息所需资料
1、“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自查核对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事业);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深蓝色封面);
5、银行开户许可证(收款行);
6、税务登记证副本。
(注:三证合一的单位携带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
(二)检查单位申报工资所需资料
1、《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自查核对表》(必带);
2、《申报工资自查情况汇总表》(必带);
3、2015年度财务年报或2015年度审计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必带);
4、2015年财务应付工资账册明细表(有借方工资发生明细)原件及复印件(必带);
5、2015年1-12月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必带);
6、2015年1-12月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7、其他与核实单位应申报工资有关的证明材料、帐册、凭证和传票。
五、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补缴
(一)漏报少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在2016年7月底前办毕补申报缴费手续。
(二)漏报人数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未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同时中心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单位在三个月内整改到位,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对逾期不参加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从2016年7月起,纳入2015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在办理录用、退工、退休、社保申报等业务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合格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
市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2762206,82411334。
社保中心各办事处地址、联系电话
办事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崇安办事处
广瑞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三楼大厅)
82411338
南长办事处
通扬南路280号
(南长区行政服务中心)
85727563
北塘办事处
凤宾路58号(北塘区人力资源市场)
83158177
滨湖办事处
梁青路718号(滨湖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85701051
滨湖办事处马山窗口
马山梅梁路23号中国银行一楼
85990262
新区办事处
震泽路28号(新区科技交流中心)
85253006
锡山办事处
东亭镇二泉中路139号(锡山劳动局二楼)
88704003
惠山办事处
惠山大道108号
(国慧电子商务大厦东南角裙楼四楼)
83592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