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无锡市关于开展市区201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核定的通知

作者:本站小编来源: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时间:2016-5-19人气:1380

锡社保发〔2016〕2号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及申报工资自查核定(以下简称“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申报满12个月的各类单位(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其中,9(含)人以下的企业单位可至辖管街道(镇)人社所进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安排


(一)领表、自查

纳入2015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在完成2016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后,即在单位申报的社保办事处领取“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自查核对表”。

单位自查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3月31日,被核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相关表格。


(二)核定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16年3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2、地点:各辖管办事处。


(三)核定方式

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分送核和网核两种方式:送核即被核单位提供书面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网核即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所需信息,无需提供书面材料。网核单位应保证提交网上的年度缴费基数核定信息真实有效,并作出所提供材料真实的书面承诺。下半年度我中心将对网核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2016年5月(含)底前已进行社保网上申报的单位实行网核,其它单位实行送核。


各类事务所、特殊行业实行专项缴费基数核定的时间从2016年7月份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内容

(一)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二)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社会保险费;

(三)是否为全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四)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欠费。


四、单位需携带的资料


(一)核定单位登记信息所需资料

1、“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自查核对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事业);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深蓝色封面);

5、银行开户许可证(收款行);

6、税务登记证副本。


(注:三证合一的单位携带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


(二)检查单位申报工资所需资料


1、《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自查核对表》(必带);

2、《申报工资自查情况汇总表》(必带);

3、2015年度财务年报或2015年度审计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必带);

4、2015年财务应付工资账册明细表(有借方工资发生明细)原件及复印件(必带);

5、2015年1-12月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必带);

6、2015年1-12月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7、其他与核实单位应申报工资有关的证明材料、帐册、凭证和传票。


五、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补缴


(一)漏报少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在2016年7月底前办毕补申报缴费手续。

(二)漏报人数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未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同时中心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单位在三个月内整改到位,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对逾期不参加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从2016年7月起,纳入2015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在办理录用、退工、退休、社保申报等业务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合格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


市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2762206,82411334。

社保中心各办事处地址、联系电话


办事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崇安办事处


广瑞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三楼大厅)


82411338


南长办事处


通扬南路280号


(南长区行政服务中心)


85727563


北塘办事处


凤宾路58号(北塘区人力资源市场)


83158177


滨湖办事处


梁青路718号(滨湖区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85701051


滨湖办事处马山窗口


马山梅梁路23号中国银行一楼


85990262


新区办事处


震泽路28号(新区科技交流中心)


85253006


锡山办事处


东亭镇二泉中路139号(锡山劳动局二楼)


88704003


惠山办事处


惠山大道108号


(国慧电子商务大厦东南角裙楼四楼)


83592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