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用人单位注销,需前置办理工伤人员手续
老王于2012年3月起,在XM文化传播公司担任业务员,平时负责公司业务演出的现场布线和音响等硬件管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但在2013年8月,在一起舞台演出的意外中事故中,老王不幸被高空坠落的音响砸中了脊椎,造成了高位瘫痪。经鉴定,老王的伤残程度属于1级。因为XM公司依法为老王缴纳了社会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27个月的老王本人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外还按老王本人工资的90%支付伤残津贴,但用人单位仍需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为老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使得老王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5年8月,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老王,XM公司目前业务已经进入停滞状态,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打算解散公司,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所以就要和老王终止劳动关系。这下可急坏了老王,他疑惑:公司是否可以因为注销而终止工伤1-4级人员的劳动关系?若公司不存在了,他的工伤待遇还能够继续享受?公司难道可以直接不管工伤人员吗?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怎么看待,本文做个简要解析。
一、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伤人员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因此当用人单位进入依法破产、关闭或注销等程序时,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灭失,劳动关系是可以终止的,其中当然也包含了1-4级的工伤人员。但《劳动合同法》同时也明确,按照此类情形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本文而言,老王的工伤责任单位若依法解散,确实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二、因单位破产、关闭、解散或注销等事由终止工伤人员劳动关系的,需完成前置安置手续
本文前述案例中,老王所担忧的并不仅仅是劳动关系终止的问题,让他担忧的是他今后的工伤待遇问题。其实,本市发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对此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十三、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或者注销的,应当及时到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其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按下列规定处理:……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不足15年的,补足至15年。”因此,结合本文前述案例来看,老王可以要求XM公司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规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这样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也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
另一方面,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时,也要求提供经权力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其中也要求清算组按照以下法定顺序进行债务处理:“⑴支付清算费用;⑵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⑶缴纳所欠税款;⑷公司债务;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我们也可以发现要进行相应的注销登记,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也必须支付完毕,这其中也包含了1-4级工伤职工所应当支付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费用。
最后,笔者想说明的是,用人单位遇到这类情形,主体资格灭失前,只要按照法定要求完成这些前置程序,那么无论是工伤医疗待遇还是其他工伤待遇,劳动者都不会因为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注销而受到影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将转入专门的社会化管理账户进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