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会成为职业病维权的希望

作者:Ft22来源:时间:2016-5-10人气:960

【案件事实】

江西数名矿工在一家钨矿企业从事风钻、爆破、运矿等工作多年期间,钨矿企业从未与他们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更未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任何的社会保险。近年,由于矿业市场经济不景气,钨砂砂价严重下降,钨矿企业经济效益低下。企业老板不再安排他们工作,把他们打发回家了。


听说老乡进行尘肺病维权,了解了尘肺病的严重后果,经得老乡介绍,联系了我,并介绍了上述情况。虽然,这些矿工离矿时间不长,但是由于多年在钨矿从事尘肺作业,十之八九已经患得尘肺病,只是未做职业病健康体检,还不知道自己身体损害状况而已。然而,根据矿工介绍的情况,即便他们进行体检,查得自己身体患上了疑似职业病,由于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自己工作经历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证明材料,维权仍无从下手。


【维权探究】

面临困境,我询问旷工是否办理证件、发放证件、签订合同、工作证等更多的工作细节,希望能够从中找到切入点,进一步探求可以证明劳动关系(职业史)的相关证据材料。当被问及是否参加其他如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时,几名矿工眼前一亮,说:“听老板说过,安监局要求钨矿每年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且,老板把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用工成本,在给矿工按量计薪时,在砂价中扣除了保险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或许是一个可以确定矿工职业史,进而切入职业病维权的第一步。于是,查询相关材料方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矿山企业为职工投保的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为理赔条件的一种商业保险,是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23号)的一项重要政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是《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


【调查开展】

既然属于商业保险,我决定从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入手进行调查;既然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也可以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部门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入手。根据《关于实施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这些旷工所在钨矿是在南昌市人保财险公司办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我拨通人保财险的客服电话95518,根据提示输入了几名矿工的身份证信息,被告知并没有查到相关的投保信息。但是,客服人员同时提示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时对于职工的信息可能保存在保单中,建议我们到当地营业厅查询。


我们前往人保财险江西分公司理赔中心咨询,客服人员告诉我们安全责任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是钨矿企业,职工无权查询。前往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均被答复职工个人无权查询参保信息。此路不通,只能另寻他路。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机关履行行政管理只能的一种行为。矿工的保险信息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我们以此为由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矿工的参保信息,监察一队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们,并留下了矿工的身份信息,等待答复。次日下午,接到安监局电话答复,经查,并没有这些旷工的参保信息。


【张士谦律师分析】

从制度建立的目的来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保持社会稳定。可见,突出了事故风险管控、减轻政府的救助负担,其出发点并没有在保障或提高职工的权益保障上。


从具体操作上,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企业一方,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获得企业授权,职工也无法获得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


从多家保险公司推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来看,其针对的是安全生产事故。然而,根据我们国家建立起来的制度,职工罹患职业病是不包括在安全生产事故内的。也就是说,即便企业为员工参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工患职业病后,并不能因此而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企业职工不会因为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加权益保障或提高补偿标准,寄希望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只是徒然。


原创:张士谦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工伤法律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