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办案索引(法官整理)
一、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1、医疗费。
凭票认定,对方有异议的,按目录标准委托鉴定机构认定。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2011年1月1日以后,按8元/天(住院期间)。
3、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根据实际伤情以生活能否自理为标准,原则确定在住院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的意见除外,一般按一人护理计算。一般依入住医院和当地护工水平确定。市高院民一庭于2016年1月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中,护理费为原则按100元/天确定,审理中可参照适用。
4、市外就医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转院费用)。
条件:需经定点医院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1)交通费(火车、动车硬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据实计算。超出标准的
(2)伙食补助费。路途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
(3)住宿费。据实计算。但上限不超过每人每天100元。
5、康复费用。
凭票认定,对方有异议的,按目录标准委托鉴定机构认定。
6、辅助器具费用。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标准认定(渝人社发【2009】228号)。
7、生活护理费。
前提:需鉴定确认。
(1)完全不能自理: 鉴定结论出具之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大部分不能自理:鉴定结论出具之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部分不能自理:鉴定结论出具之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一次性支付的,按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的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5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去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8、鉴定费。
凭票认定。
9、停工留薪期待遇。
期限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实行)》确定,经鉴定可以延长。
未列入目录的,按照病历确认,但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争议较大的,可考虑通过鉴定确认。
多部位受伤的,按对应的最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或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工伤治愈证明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待遇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无法确认原工资福利数额的,可按受伤之日前12月平均工资福利计算;患职业病的,按确诊之日前12月平均工资福利计算;确诊职业病时已退休或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规定计算。
10、生活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如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并不得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停工留薪期6个月以下
a连续工龄不满10年,本人工资70%;
b连续工龄10年-20年,本人工资80%;
c连续工龄20年-30年,本人工资90%;
d连续工龄30年以上,本人工资95%;
(2)停工留薪期6个月以上
a连续工龄不满10年,本人工资60%;
b连续工龄10年-20年,本人工资65%;
c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本人工资70%;
1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
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12、伤残津贴。
以本人工资为标准并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
一级本人工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
一至四级伤残请求一次性支付的,以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20年,同时扣除已领取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得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发。
1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六个月;九级4个月;10级2个月。
1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10级6个月。
工伤职工据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10年(含10年)以上的全额支付;9年(含9年)以上不足10年的,按90%计算,每减少1年,递减10%;不足1年按10%计算;达到退休年龄的不支付。
15、续医费(非工伤条例规定的项目)。
工伤职工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时又要求续医费的,原则不支持。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酌情支持。用人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医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再行要求续医费的,不予支持。
16、治疗、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仲裁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非工伤条例规定的项目)。
原则不支持。特殊情况的,合理交通费支持,食宿费按用人单位出差报销标准确定;无标准的,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标准确定。
二、特殊情形工伤处理项目及计算方法。
1、多次工伤的处理。多次工伤的,按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综合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享受其他待遇;没有鉴定综合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待遇。
2、工伤复发的处理。工伤复发的,享受上述1-6、9项待遇。
3、复查鉴定结论的处理。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后,伤残职工在鉴定结论期满一年后申请复查并按复查后的结论要求工伤待遇的,不予支持;未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按复查后的鉴定结论处理。
三、附表。
1、工伤赔偿项目与标准;
2、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相关说明。
1、本人工资。参保职工,按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非参保职工,按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实际工资计算,不能确定实际工资的,根据具体情况,或依职工主张,或按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上述标准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限制。
2、上述1、2、4-8、11-13项均由基金支付(具体见附表1)。处理参保职工的,该费用不予处理。
3、本索引内容未包括工亡情形。
4、本索引由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姜长城法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罗正东法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徐增鹏法官共同编制完成,纯为方便审理案件使用,不足之处敬请同仁指正。
注: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地方性,本索引主要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规、地方规章制作,适用地为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