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处:
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简化企业办事程序,方便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和支付,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以利于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我局制定了《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局,以便于我局及时修改完善。
二○○七年一月九日
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试 行)
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简化企业办事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试行)如下:
一、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要求按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支付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伤害职工在发生事故时已参加金华市区工伤保险;
2、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受伤事实经过清楚,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
3、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000元(含)以下;
4、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均无异议。
二、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办理程序
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由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负责受理申请,办理费用结算支付。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按规定填报《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由受伤职工签署书面意见,附 “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票、病历、处方原件”等资料,直接向市社保处申报。
2、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领受伤人员到市社保处核实情况,时限为受伤之日起30日之内。
3、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直接支付待遇。有关档案资料由市社保处保存。
4、市社保处对工伤事故及待遇支付情况可进行事后稽核,对违规问题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注意事项
1、按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申请工伤待遇支付的,由市社保处审核后,直接支付待遇,并视同工伤认定决定。
2、按上述规定领取工伤待遇后,如伤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总额进行补差。
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表
金社工简( )第 号
单位名称
社保编码
经办人
单位开户
银 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受伤害职工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事故发生
时 间
工作岗位
伤害部位
就诊医院
医疗费总额
医疗起止时间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医疗诊断
记 载
用人单位意见
以上所填写内容情况属实,本单位同意按《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处理。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受伤害职工
意 见
以上所填写内容情况属实,本人同意按《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处理。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保处待遇审核意见:
核准支付
金 额
注:如对以上处理意见存在异议的,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30日之内或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