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只立一案还是分别立案?能否分案判决?
实践中处理该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2]两个规定,因这两条规定稍有不同,因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只立一案还是分别立案、一个判决还是分案判决、一个案号还是两个案号等的处理方式也稍有不同,但相同的是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只出一个裁判文书。
(1)有的法院只立一案,以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后起诉的一方为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最后做出一个案号的一个裁判文书;
(2)有的法院分别立案,但并案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最后做出列有两个案号的一个裁判文书;
(3)有的法院只立一案,双方互为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最后做出一个案号的一个裁判文书。
由于现行法律对劳动仲裁阶段和诉讼阶段衔接的规定尚未完善,导致实践中上述几种处理方式同时存在,但不论法院采取哪种处理方式,对于提起诉讼的一方来说,在起诉、答辩、质证、最后陈诉甚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等法定程序上没有任何不同。因此,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即可:
(1)是否为一裁终局的裁决,如果不服一裁终局的裁决,按照该裁决规定的时间向规定的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2)如果不是一裁终局的裁决,在劳动仲裁规定的时间内向该裁决书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当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法院按照第一种处理方式将后起诉一方列为被告,双方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并要求后起诉一方撤诉的,后起诉一方应向法院询问如果原告撤诉时被告的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来源:劳动法第一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