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贵州省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Ft22来源:时间:2016-2-10人气:4149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社保函[ 2014 ]42号


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贵州电网公司,成都铁路局社保处贵阳社保部:


为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3]2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黔人社厅通[2014]341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20 号)精神,现就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工伤保险周转金的拨付


省社保局根据市(州)、贵安新区和铁路、电网2013年


度月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额度,提出周转金分配计划(见附表)。各地凭本通知到同级财政申请拨付,同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余额不足的,由省社保局补足。市(州)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特区)经办机构上年度月均基金支出额度,拨付2个月周转金到县(市、区、特区)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二、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上解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有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必须由业务部门通过业务系统出征收单,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后,将收款信息录入业务系统财务模块,并反馈到业务部门。


县级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于每月25日,凭生成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汇总表》金额,将款项划入市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


市级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于每月28日,凭生成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汇总表》金额,将款项划入省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


省经办机构基金财务处于每月末,凭生成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汇总表》金额,将款项划入省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按月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应收汇总表》,与财务部门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汇总表》对帐。


三、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必须由业务部门通过业务系统出拨付单,完善相关签章手续后,由财务部门支付,并将付款信息录入业务系统财务模块,反馈到业务部门。


县级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于每月16日前,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汇总表》,完善相关签章手续后,上传市级工伤保险待遇审核部门。


市级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审核县级上传的相关费用后,于每月18日前,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汇总表》,完善相关签章手续后,上传省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处。


省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处审核市级上传的相关费用后,于每月20日前,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汇总表》,完善相关签章手续后转基金财务处。没有结余的市(州),由省基金财务处将款项拨付到市(州)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有结余的市(州),凭省基金财务处出具的凭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市(州)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款项拨付县级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各级工伤保险待遇部门按月生成《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应支汇总表》,与财务部门的《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汇总表》对帐。


四、关于系统上线前已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


各级经办机构加强与工伤认定、鉴定部门沟通,按照部门职责和系统权限分配,从系统中补录相关信息。涉及参保人员的核心信息(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等)由市(州)经办机构向省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处报送原始资料,经审核后,提交信息中心作后台处理。完成基础信息录入后,按本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贵州省工伤保险周转金分配表.xls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