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参加会议时突发疾病死亡,应否认定工伤
作者:Ft22来源:时间:2015-12-30人气:1345
案情回顾
经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孙某是在单位上班期间正在参加会议时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经抢救18小时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决定予以视同工伤。
案例评析
经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孙某是在单位上班期间正在参加会议时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经抢救18小时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决定予以视同工伤。
政策解读
这个案例主要是涉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情形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从国际上看,把“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为数不多,发展中国家甚至大多数发达国家均未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一定限度地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这样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职工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