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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职工打赢官司 还要重走维权路
■仲裁委生效裁决,因被申请人变化被法院判“不予执行”
■变更被申请人再次起诉,职工维权路上一波三折
喷漆工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一度想到轻生。他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胜诉后,却在执行时再次遭遇挫折。原来,法院在强制执行期间发现合伙企业已在诉讼期间散伙,遂以企业不能作为被申请人为由,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无奈,油漆工只能把原来走过的诉讼程序,重新再走一遍。目前,距离发现病情已经过去了四年时间,油漆工那个原本贫困的家庭早已千疮百孔,而他的诉讼路还要走多久?
喷漆工重度苯中毒被认定工伤 繁杂法律程序令职工“伤不起”
彭东是无极县人,今年刚满30岁,却与同龄人的生活有着太多的不同经历。
2010年10月,彭东在当地鑫昌饲料机械厂工作,负责电焊喷漆,月工资2000元。当时,机械厂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工作一年后,彭东发现自己身上出现了一些小红点。起初他并没在意,一个月后,彭东突然感到头晕、浑身无力。经当地县医院骨髓穿刺检查,彭东被诊断为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本想打工挣钱养家,却患上了这样“烧钱”又难治的病,全家人为此陷入了恐慌。
彭东的家人多次找机械厂老板索要赔偿被拒绝。高昂的医药费令这个农村家庭无力承担。一时间,年轻的彭东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思想压力,他甚至想到了轻生。
2012年9月,彭东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他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由于机械厂没有与彭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彭东要走的程序很多。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索要工伤待遇……在律师的帮助下,彭东依照法律规定一步步地“走着”。
2012年12月,无极县劳动仲裁委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机械厂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13年7月,彭东再次向无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厂补缴自己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自己工作至今的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裁决机械厂支付自己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此次申请劳动仲裁时,因彭东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认定尚未作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决定中止审理,至彭东递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时恢复。
2013年7月,彭东被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慢性重度苯中毒;2013年11月,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彭东为工伤。
仲裁委两次裁决企业支付50万余元赔偿金
企业不服 起诉又撤诉
虽然有了工伤认定书,但等待伤残等级鉴定仍需要一定的时间,仲裁委裁决各项仲裁申请也需要时间。为了给彭东看病,家人四处借债,仅前期医药费就花去了近30万元。如果机械厂老板恶意利用法律程序拖延诉讼时间,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将会耗费大量的时间。
彭东的病情等不起。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先行裁决的条件则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很明显,彭东的家庭已无力承担为他治病的费用,不先予执行,势必会影响到他的治疗和家人的生活。2014年3月,彭东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依法先予裁决机械厂赔偿28.5万余元医疗费。彭东的请求得到支持。2014年4月18日,彭东向无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样在2014年3月,彭东收到了伤残等级鉴定书,他被鉴定为六级伤残。随后,无极县仲裁委重启审理程序,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裁决:机械厂向彭东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6.4万余元。
仲裁委作出裁决后,机械厂一方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半个多月后撤诉。2014年7月4日,彭东就仲裁委裁决的26.4万余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起变化 职工维权路受阻
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已经生效,彭东一家人本应该高兴。可是,他们没想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障碍。
记者在无极县法院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中看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无极县鑫昌饲料机械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龚XX。实际上该企业为龚XX等5人的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于2013年3月散伙。法院据此认为,裁决中所涉及的被申请人“无极县鑫昌饲料机械厂”已经不存在了,仲裁委不能将该企业作为被申请人进行裁决,遂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
彭东一家人特别沮丧,这该怎么办?是跟法院执行庭较真?还是重走法律程序,起诉企业的5名合伙人?
彭东一家选择了后者。执行裁定作出后,彭东将龚某等5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54.9万余元,同时要求5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4月,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彭东胜诉。对方的5位合伙人不服判决,已经上诉。目前,该案件二审还未开庭审理。面对未来的维权路,彭东和家人的心始终是揪着的。二审判决还需要一段时间,到执行阶段会怎样,他们无从知晓。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站长张士谦告诉记者,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譬如既有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又有工伤赔偿款等内容,由于一些争议调查周期比较长,如果要求所有的事实调查清楚,可能会危及劳动者的生存所需。
彭东工伤维权案件中,劳动仲裁委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具体医疗费数额,在拖欠医疗费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仲裁可以先予裁决机械厂支付相关费用,这样就缓解了彭东的燃眉之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这一条款,适用一裁终局规定。这就意味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
生效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无疑增加了彭东维权成本。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张士谦认为,仲裁委的裁决是有效的,法院应该先执行龚某的个人财产,龚某可对其他四人再另行起诉。
■本报记者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