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大同市:关于2015年调整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作者:来源:时间:2015-10-17人气:3908

关于2015年调整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同人社字【2015】26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伤残津贴达到6400元及以上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伤残津贴在6400元以内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600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600元低于42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3)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的补齐到2200元;五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2000元的调整到2000元;六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800元的调整到180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8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8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5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1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3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00元及以上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00元以内的供养亲属,按下列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0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7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8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


四、待遇审批

按本通知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属县区的企事业单位的,由该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填写大同市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县区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属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该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填写大同市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其他

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退休人员,按照《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同人社字〔2015〕91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200元的,补齐到2200元。工伤退休职工所在单位现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退休职工所在单位现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用人单位支付;工伤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涉拆、关闭、破产的,其涉拆、关闭、破产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由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携带涉拆、关闭、破产相关资料(包括法院破产文书、企业破产预案及破产方案等)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确认手续后,涉拆、关闭、破产企业工伤退休职工所需补差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破产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需补差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退休人员,由原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基本养老金标准后,填写《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补差审批表》,报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待遇补差金额按月发放。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同市财政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