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国外工伤保险的精华
我国的工伤保险在实践中突出很多缺陷和盲目性,操作起来很是费力也影响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但是我们放眼与外时就会豁然开朗,并不是说外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有多么成功,而是说因自己国情需要而切实可行。这些精华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比如:德国在建立工伤保险模式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德国的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既负责事故调查、办理赔付,也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早在1884年,德国政府就通过立法颁布了《德国工伤保险法》,建立了无责任保险制度。此前的德国,生产领域中有一个对雇主和雇工都很关键的问题:当雇工受伤时,他们收到的任何一种来自雇主的赔偿都说明雇主是有过失的。很多雇主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愿意赔偿。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种争议:雇主希望把责任推到雇工身上,雇工又要把责任推到雇主身上。在德国人设计的这种保险产品中,雇工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如果雇工因受伤导致残疾甚至死亡,那么雇工本身和他的家属就能够不需要任何证明或者法律诉讼而自动获得保险赔偿。
这种无责任工伤保险制度就是目前中国需要完善和发展的安全生产责任险。
在德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经常能见到的情况是,工伤保险成为惟一的赔偿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雇员放弃了对雇主的起诉;反过来,雇主也愿意主动、快速地对雇员进行赔偿。
这种最基本的无责任保险和排他性保险,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大部分地区都能见到。在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这种保险机制做了调整,比如英国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实行各州独立的保险制度。澳大利亚的第二大州维多利亚州是工业化程度很高的地区,因此形成了世界上比较独特的“终身赔偿”方式。这个州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介入,但是由州政府或者其附属机构来进行最终的风险承担。维多利亚州还允许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雇主采用自保的形式。
像澳大利亚一样,美国也是由各州独立运作而形成不同工伤保险模式的国家之一,威斯康星州于1911年率先颁布了美国第一部《工伤保险法》。
日本的保险制度在二战之后依照欧洲的制度建立,主要是一种集中管理的工伤保险制度,没有一家商业保险公司参与。
在阿根廷,旧的工伤保险制度因为不强制参保、对生产安全几乎没有激励作用、基于过错原则的司法制度等问题引起了不满。1996年,阿根廷开始进行工伤保险改革。新法规规定以商业化模式运作工伤保险,要求强制参保。工伤保险成为排他性的救济方式,开始在促进安全生产方面发挥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