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Ft22来源:时间:2015-9-8人气:2655

 黔人社厅发[2012]3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认定工作,保障职业病职工合法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现就规范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所在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六)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四、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一)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同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