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如何认定因“集体活动”发生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作者:Ft22来源:时间:2015-8-30人气:1531
【案情介绍】
李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1月,李某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过程中猝死。李某爱人作为申请人,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吃年夜饭是否是单位组织的强制性集体活动,在集体活动中发生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单位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有四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单纯吃年夜饭仅是企业的福利,它不是强制性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活动,都是自愿参加的,性质与普通的聚会相同,申请人在年夜饭后猝死,既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非工作原因,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集体活动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集体活动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关键是看集体活动和工作有没有关联。比如,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参加单位组织文体活动伤亡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等文体活动是单位安排的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正当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参加活动是有组织的、强制性的,否则按病事假处理,如果活动中出了事故伤害,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为了这样的活动,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应该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