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标准

假肢费用赔偿鉴定

作者:Ft22来源:时间:2015-8-13人气:13349

假肢费用赔偿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432-200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假肢费用赔偿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

本标准适用于对因肢体残疾需要配备普通适用型假肢的费用进行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T 13461 组件式小腿假肢

GB/T 14191.1 假肢学和矫形器学术语 第1部分:体外肢体假肢和体外矫形器的基本术语

GB 14722 组件式髋部、膝部和大腿假肢

GB/T 18027 电动上肢假肢部件

GB/T 18375(所有部分) 假肢 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

MZ 002 自身力源上肢假肢

3、术语和定义

GB/T14191.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委托

4.1需要对因肢体伤残而配置普通适用型假肢的费用进行鉴定时,可向具有假肢费用赔偿鉴定职能的机构提出委托。

4.2 委托假肢费用的赔偿鉴定时,应提交正式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a)委托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委托时间;

b)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及肢体伤残情况;

c)委托的要求。

4.3委托书应加盖委托方的印章。

4.4提交委托书时,应同时附上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5、受理

5.1负责鉴定的机构在收到委托函后,要进行审查。符合鉴定条件,委托文件齐备时,可确定受理。

5.2受理后,假肢费用赔偿鉴定机构应备案。

5.3对已受理的委托,鉴定机构应将鉴定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委托方。

5.4委托方的有关人员应负责安排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及其监护人(需要时),按鉴定机构确定的时间、地点接受鉴定。

5.5委托方应携带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的病历、医学影像和必要的法院诉讼等有关材料。

5.6假肢费用赔偿鉴定机构对于不予受理的委托,应在收到委托书7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委托方,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6、鉴定

6.1鉴定委员会(或鉴定组)

6.1.1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组成鉴定委员会。

6.1.2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在本专业从业十年以上,并且目前仍从事本专业的人员组成。

6.1.3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为5名以上(含5名),并且为单数。

6.1.4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中,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者应不少于75%。

6.1.5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不同的单位,一般应来自三个单位。

6.1.6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对鉴定情况和鉴定结果保密。

6.2准备

6.2.1委托鉴定方派人陪同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按鉴定机构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鉴定。委托鉴定方应确保来鉴定的受鉴定人与委托书中的受鉴定人一致。

6.2.2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委托书对委托鉴定方进行确认。

6.2.3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委托书对鉴定人进行确认。

6.2.4鉴定委员会对委托鉴定方提交的以下材料进行确认:

a)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的病历;

b)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的医学影像资料;

C)法院诉讼等有关材料。

6.2.5委托鉴定方交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给予开具发票。

6.3检查和测量

鉴定委员会按下列内容对受鉴定人(肢体伤残者)进行询问、检查和测量,并记录询问、检查和测量的结果:

a)测量残肢的尺寸;

b)查看残肢的医学影像资料;

C)检查残肢的皮肤,有无疤痕,有无神经瘤,记录神经瘤的部位;

d)检查残肢的软组织;

e)检查残肢骨骼,有无骨突、骨刺;

f)检查残肢有无幻肢痛;

g)检查残肢的肌力;

h)检查残肢关节的活动范围;

i)检查健侧肢体的基本功能和身体其他部位是否直接受到相关的伤残影响;

j)必要时,测量残肢表面的肌电信号强度;

k)询问受鉴定人有无影响假肢安装和使用的疾病;

l)询问受害人是否已安装假肢及使用情况;

m)询问受鉴定人的家居环境、工作情况、生存状况和健康状况;

n)其他需要询问、检查、测量和记录的。

6.4假肢的品种和价格

6.4.1鉴定委员会根据对受鉴定人的检查和测量结果,以及受鉴定人残肢情况等综合因素,参见附录A,确定受鉴定人需要配置“普通适用型”假肢产品的品种和价格。

6.4.2对所确定的假肢价格,应保证有假肢装配单位能够承接制作。

6.4.3假肢配置的费用,不包含配置假肢时的交通、食宿及护理费用。

6.5假肢的更换期限

6.5.1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以上)配置假肢的更换期限,可按照GB/T13461、GB14722、GB/T18027、GB/T18375(所有部分)和MZ002所规定的产品使用寿命来确定;对于尚未颁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可参考假肢生产单位的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产品使用寿命来确定。

6.5.2未成年人(年龄未满18周岁)配置假肢产品的更换期限,除根据产品的使用寿命外,还要考虑肢体伤残者的生长发育情况,年龄未满18周岁前,假肢产品每年至少需要更换一次接受腔或者也可以每年更换一次假肢。

6.6更换假肢接受腔费用

更换假肢接受腔的费用,由鉴定委员会按假肢的产品确定。

6.7假肢日常维修费用

假肢的日常维修费用包括假肢的保养和更换易损件的费用。可用占假肢配置费用总价格的合理比例计算。

7鉴定结论

7.1鉴定结论应是鉴定委员会成员协商一致的意见,当意见不能完全一致时,以鉴定委员会多数成员的意见为鉴定结果。

7.2鉴定结论应编号,存档。

7.3鉴定结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受鉴定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截肢日期;

b)残肢检查和测量的基本情况;

c)受鉴定人适宜配置的假肢产品的品种;

d)假肢产品的价格;

e)假肢产品的更换年限;

f)更换假肢接受腔的费用(必要时);

g)假肢日常维修费用;

h)鉴定委员会认为应在鉴定结论中表达的其他内容。

7.4鉴定结论应鉴定机构加盖公章。

7.5鉴定结论应附鉴定委员会成员的签字。

7.6鉴定结论用A4规格白纸打印。鉴定结论一式三份,交委托方两份,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