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偿还生前债务?
【案情】
陈小根曾向赵进宝借款10万元,经法院判决由陈小根在2014年3月底前还清欠款。不料在一次出差途中,陈小根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近亲属妻儿父母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90000元。赵进宝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其妻子方红作为被执行人,并申请冻结赔偿款中的100000元。方红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死者陈小根所欠债务只能用其遗产清偿,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侵权人对其近亲属遭受间接损失所给予的财产赔偿,不能用于清偿死者债务。
【裁判】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近亲属所获得的财产性赔偿,虽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但死者生前债务属其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也有义务偿还,方红作为其配偶,也是死亡赔偿金的获得者之一,因此法院在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后,可以冻结其共同共有的财产,并在分割之后用于偿还债务,遂依法裁定驳回方红的异议。
【评析】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死亡赔偿金的获得者是死者近亲属,死者近亲属可以用其份额内的死亡赔偿金来偿还个人债务。本案中,方红作为死者的配偶,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其有义务偿还,法院可以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方红作为死者的近亲属之一,有权获得因死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在未分割之前,属于死者所有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和其它共有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分割后,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分割后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共有人怠于分割该共有财产,债权人可以代为提起析产诉讼进行分割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