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河北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告赢社保局
作者:张士谦来源:时间:2015-5-14人气:2156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拒绝支付或无能力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在规定范围内先行支付职工工伤待遇。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然而,这部法律实施近四年的时间,这项制度在河北省尚没有落实,没有一例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经笔者了解,河北省某法院已经因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拒绝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一审判决。从判决结果来看:一、是否适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应以不能获得工伤待遇的时间为判断节点。如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的时间在2011年7月1日以后的,就应当适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二、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意见予以撤销,责令履行先行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法定责任。判决结果肯定了笔者2011年7月1日前工伤有条件的适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观点。
张士谦律师曾就邱义松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案,于2014年3月6日起诉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并获得立案,成为河北省第一例起诉社保机构先行支付的案例。过去了一年两个多月的时间,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仍没有作出一审判决。再一次深深体会到行政诉讼难于上青天。法官口口声声说的会依法审理本案的承诺难道就是这样兑现吗?
依法治国更应体现在法律的落实上,公正司法首先应保证程序合法。我们期待能够早日拿到公正的判决。
张士谦律师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