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一至四级因工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能否一次性支付?
作者:李少文来源:时间:2015-3-13人气:20618
一至四级因工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能否一次性支付
案情简介
郭某某1973年4月出生,为福安某电机配件公司职工,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2012年5月,郭某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货车相撞致残。宁德市人社局认定郭某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宁德市中院维持了郭某某为工伤的决定。201 3年1月17日,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郭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医疗费用由交通肇事方承担。2014年,郭某某向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其他工伤补偿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15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50多万元。
处理结果:郭某某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福安某电机配件公司向郭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从2013年2月起按月支付郭某某伤残津贴2554.4元和生活护理费957.9元(生活护理费随宁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按30%的比例相应提高);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分别由双方当事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标准为基数缴纳;郭某某没有提供相应的病案材料,因比,驳回住院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的申请。
争议焦点
未参保企业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能否获得一次性工伤补偿长期待遇?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伤残等级为三级的工伤职工要求获得一次性工伤补偿待遇的案例。在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当其伤残等级在四级以上时,能否支持其提出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成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经过讨论,最后达成合议决定,认为参加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基础之一,但这部法律也规定了“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在处理未参保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的案件中,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 34号)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其工伤待遇的申请,裁定双方当事人保留劳动关系,由公司按月支付其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相关待遇。
本案仲裁阶段结束,但该案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能否获得一次性补偿?
对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已参保的工伤职工来说,无疑是极大的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基本上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无论企业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工伤职工的待遇都能得到保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企业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情况,未参保人员又绝大部分分布在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这些人一旦发生工伤,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维权,一起普通的工伤案件都要经过一两年,有的甚至三四年才能拿到赔偿,更何况是四级以上伤残职工的维权,要企业老板给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费用后,再按月支付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谈何容易。因此,发生这类案件,工伤职工往往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对其进行一次性赔偿。
面对这种现实情况,应该探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并造成一至四级的伤残时,如果选择由企业一次性赔偿的,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文件规定“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可试行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这一规定为支持职工选择一次性赔偿提供了政策依据。此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治愈或伤情稳定情况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其工伤待遇,不仅有利于伤残职工的后续治疗及职业康复,也不会造成工伤职工终生需要打官司维权的后果。鉴于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48号)已经废止,一次性赔偿的标准没有政策依据,因此,省人社部门有必要参考其他省份的相应标准,综合福建省的经济水平,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以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未参保企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长期待遇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