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高温下的权益如何保障?
高温下的权益如何保障?
最近的“桑拿天”不断入侵北方,刚刚经历了上周的“干烧”天气,北京本周又迎来持续35℃以上高温的桑拿天。对于热浪滚滚下挥汗如雨的劳动者来说,也实在是一场“高烤”,而目前高温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却处在“低温”状态! 那么高温下职工的权益又是如何保护呢?
49年前立法有欠缺专门性“高温权益”法律需更新
造成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应是立法层面的缺失。据了解,我国唯一一部高温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规,还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夏季露天作业工人和农民,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对许多具体问题并没明确规定。49年过去了,对于发展变化了的现实更是力不能及。
目前,除了《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有较为笼统的相关规定外,还没有兼具权威性和操作性的关于高温作业及高温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出台,这就使得“没有具体规定、没有强制性处罚措施”的状况得以延续。
有人问:在经历了全球变暖以及经济活动蓬勃发展、社会环境不断完善、立法技术不断进步的49年中,这样一部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法律为何迟迟不能更新?毕竟立法是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因此除了呼吁和推动立法层面上取得实质性进步之外,更具现实意义的问题是: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太阳下的权益”?
“高温权益”得不到很好实现
自7月初,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本月起至8月份,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室内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单位,须按月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对津贴标准、申领人群和发放要求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事实上,国家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在2007年6月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但实际中,以高温津贴为基本内容的“高温权益”,还是得不到很好的实现。比如,有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私企不发放或不严格按标准发放补贴,有些企业以饮料或其他实物作为津贴的替代,还有企业并不考虑高温时段的工作调整等等;而针对这些不规范行为,并没有足够的监管和相应的处罚,使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几近“蒸发”。
高温津贴是企业义务停工不能扣工资
目前劳动力市场供远大于求,劳动者基本上处于“不想干走人,想干就忍着”的境地,没有提出高温津贴的话语权,这种状况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忽视;同时,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了解也相当不足。因此,作为劳动者,首先要转变观念,充分了解和争取自己的权益:
一,《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其中就包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高温下,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对劳动环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也可以向企业提出劳动时间更改或缩短劳动时间的要求。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工资。
二,高温津贴属于企业应尽的义务,并非由单位享有发放自主权的福利。高温津贴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如逾期不足额补发工资,劳动行政部门还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工伤。据此,若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确因中暑而发生死亡应该视为工伤。
《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明确有关劳动保护权利包括“高温权益”的条款。
引发诉讼尚少见,监督用人单位重视“高温权益”
应该说,在统一的强制性法律没有出台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都采用通知乃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限制高温作业、规定地方高温津贴标准。已经做出规定的地方政府,需要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高温工作时间安排等环节的落实;尚未做出相关规定的地方政府,应尽快对高温津贴标准、高温假等问题做出规定;因高温引发的工伤认定、劳动者举报,应认真受理、协调解决。
北京市劳动部门表示,如果超过规定的33℃而企业拒不发放补贴,经工会协调后仍不按规定支付津贴,劳动者可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除行政机关的主动和严格执法外,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要高度重视高温权益保护案件,应确保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目前,因高温津贴等“高温权益”引发的官司还很少见,如果发生这类官司,司法机关可以在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赔偿以及津贴发放等问题上,尽量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