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费用由谁支付

作者:来源:江苏省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间:2015-1-23人气:4858

 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费用由谁支付
案情简介
    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有员工200多人。该公司从事化纤纺织加工,近两年来发生多起工伤事故,但一直未参加工伤保险。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每次去该单位调查工伤事故时,都会向企业负责人宣传工伤保险,动员该公司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4月1日,该公司终于全员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3年1月30日上午9时许,该公司设备维修工潘某在细纱车间清洁机器时,右手不慎被机器齿轮夹伤。2013年1月30日至2月3日,潘某住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3000元。2013年4月6日至4月12日,潘某再次住院治疗,又用去医药费3500元。2013年4月8日,该公司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潘某为因工受伤。
争议焦点
    该公司2013年4月1日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潘某新发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支付?
案例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新发生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013年1月30日,该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4月1日才参加工伤保险,潘某受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第一次治疗医药费3000元和新发生的费用(含第二次治疗医药费3500元)只能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二条对“新发生的费用”作出解释,即《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
潘某受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第一次治疗医药费300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2013年4月1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新发生的费用(含第二次治疗医药费350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公司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是宗旨的具体体现。
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