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不懂尊重律师的法官,不配得到律师的尊重
故事之前,先提出一法律问题,即死者的部分继承人起诉,未能将全部继承人列为原告,对于代理律师是否具有过错?
一非法用工的劳动争议案定于今日上午9点开庭。
案情简单:耿建竹,女,50多岁,农民,在一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有交税记录的饭店做洗碗工。一日上午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
主审法官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张素利(中年妇女)。
8点50分,书记员到一楼大厅,透露今天不开庭了。我与刘律师上二楼问其原因,主审法官告知此案没有经过工伤认定前置程序。心想,此案必败,遇到法盲了。(非法用工伤亡的案件,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可以直接要求待遇。)
法官开庭之前,这样的看法先入为主,对我的委托人非常不利,便想争取,纠其错误,便拿出准备好的法律条文,让其过目。
对于我的不服,让这位更年期法官很是没有面子。不过,这位张法官马上转化话题,耿建竹死亡,原告不能只有其丈夫一人。一想,法官说的也有道理,便不与其争辩。然而,这位张素利法官感觉好像找到了律师的痛点,竟然在当事人面前,先后4次提到律师不尽责导致今天无法开庭。对于不尊重律师的法官,本律师一向以牙还牙。
1、对于因追加原告未能如期开庭是否是律师的错?
本律师认为,出于对自己委托人利益的考虑,只就自己应得的权益提起诉讼,从处分原则来讲,无可厚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其中一个继承人起诉,必须将其他继承人也列为原告。相反,如果法院认为处理此案,有可能涉及其他继承人权益的,处于公平的考虑,应当追加原告。所以,法院具有审查的职责。很显然,我们的张素利法官开庭前根本没有看卷,也许在今天上班后草草看了两眼,突然发现本案有可能遗漏了原告。
2、本律师坚持认为,法官挑拨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关系属小人之举,是对律师极大的不尊重,这样的法官不配得到律师的尊重。另外,我想说假设律师有过错,也轮不到你法官指手画脚。
3、对于法官感觉到没有获得尊重而难堪,我想说:“请用你的学识、你的智慧,给出公正的判决,让我折服!”一个不懂非法用工单位为何物,工伤认定为何意的法官,一个认为遗漏当事人就属于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官,我回应的只有鄙视。
张士谦律师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