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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你那只闲手,请不要在尘肺病患者怀里乱摸
作者:张士谦来源:时间:2014-10-6人气:3924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患者被认定工伤后,索赔工伤待遇纠纷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争议本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纠纷,实在很难找到人民政府插手处理的法律依据。
然而,看看如下一则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硬生生把尘肺病司法维权之路堵得死死的。
“离开用人单位两年以上或者无用工主体的尘肺病患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律进入调解程序”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调解”必须民事主体双方都同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工伤待遇上属于利益相对方,“调解”基本等同于职业病患者要放弃部分甚至绝大部分法律应得权益。总结一下尘肺病患者调解的逻辑: 1、人民政府要找一个将手伸进企业、劳动者怀里的理由,于是《攸县人民政府关于矿山尘肺病调解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出台了。2、用人单位违法不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少支付工伤待遇; 3、劳动者维权无路,被迫接受缩水的职业病待遇。
人社局以此为由,驳回了职业病患者的工伤认定申请,执行“会议纪要”,你将“法律”视为何物?你让全国人大、国务院情何以堪?
人民政府那只手,你为什么在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缴费监管上总是那么“闲”,在解决职业病待遇的问题上,却总是摸来摸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