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区
哈密地区201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来源:时间:2014-9-7人气:2584
工伤法律门户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13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依据不同情况,每人每月增加90元至265元不等。
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这也是2004年以来第10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2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0元。
据了解,截至2013年底,哈密地本级1-4级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的有18人,享受生活护理费16人,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48人。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以下标准调整:
1级每人每月增加265元;
2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
3级每人每月增加235元;
4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5级每人每月增加205元;
6级每人每月增加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