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厦门市: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厦府〔2009〕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已计发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
按照《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8〕303号)规定,已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幅度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254元、240元、226元、212元。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前款规定计发待遇后,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2008)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相应等级百分比之积的,按上年度(2008)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相应等级百分比之积的数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 整,养老金调整水平低于工伤待遇调整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
⒈属配偶的,增加额按上年度(2008)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282元的40%计发,即每月增加额为113元;
⒉属其他亲属的,增加额按上年度(2008)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282元的30%计发,即每月增加额为85元;
⒊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三)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08)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695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
三、资金列支渠道.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四、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下发前发生工伤(亡)并在本文件下发后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确认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或经确认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规定计发后,直接按上述标准调整其待遇水平。
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参照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