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区
新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04〕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2014年全国工伤保险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和业务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贯彻 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为工伤职工提供公平公正、方便快捷的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办事流程,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对专家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要积极联合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工伤救治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和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和培训,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具体要求
(一)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126号)的规定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地要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收集,并务必于2014年7月30日前反馈至厅工伤保险处。
联 系 人:成宝军
联系电话:0991-3689725(传真)
电子邮箱:chengbaojun197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