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工伤医疗费未能报销,用人单位诉职工返还败诉
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六初字第100号
原告沈阳鲜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主张
原告沈阳鲜明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0月,被告在工作中将左手小指碰伤,在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被告为原告支付医疗费56006.39元。原告在社保报销时只报销了33869.89元,尚有22136.50元未能报销,是因为被告要求使用了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用药。原告认为,未报销部分的医疗费应由被告承担,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医疗费22136.50元。
被告辩称,我在单位受的伤,是单位送我去的医院,费用也是单位承担的,在我住院期间,单位是知道我用什么药的,单位当时也没提出异议,我在医院用药的时候都是正常用药,只有在做手术的时候,有些必要的医疗用品和药物在医保报销范围内是没有的,做完手术后,医院也没有告诉我哪些药不能报销,住院期间我已经告诉医院,我的费用是工伤保险承担的,单位不应该找我来承担责任,我受伤的时间是2012年10月受的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
查明事实
2012年10月,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时受伤,后原告单位将被告送入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住院治疗54天,在此期间原告单位为被告支付医疗费共计56006.39元。2013年1月,就被告所受工伤,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给付原告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用33869.89元。原告认为,被告医疗费尚有22136.50元未能报销,是因为被告要求使用了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用药造成的。2014年1月7日原告就此事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做出沈劳人仲不字(2014)6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医疗费22136.50元。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系因工伤住院治疗,虽然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部分超出工伤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但该部分药品的使用是医院在征得被告同意后使用的,而并非被告主动要求医院为其使用的,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使用该部分药品超出了治疗必要的范畴,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沈阳鲜明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