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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有望唤醒“被冬眠”的法律(河北省工伤先行支付第一案首次开庭)

作者:周斐来源:河北工人报时间:2014-2-19人气:2356

“即使所有条件都符合,也无法先行支付你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我省至今没有出台这项法律条款的实施细则。”庭审过程中,被告方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石市社保局)工伤待遇审核处负责人付某,一语道破案件症结所在……庭审整整两个小时,双方代理律师围绕案件焦点唇枪舌战。最后,眉头紧皱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提出建议双方和解的意见……

■几年来,邱义松和母亲一直为争取工伤待遇而奔波 本报记者毕春华摄

  2014年1月23日上午9点,职工邱义松状告石市社保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在母亲陪同下,邱义松静静地坐在原告席,被告方石市社保局一下子来了8位处级干部旁听。这起“民告官”案被称为我省工伤先行支付第一案,自然引起了本报记者的极大关注。

  案件回顾:■六旬母亲 陪儿子在维权路奔走
1月初,记者在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首次见到了邱义松,谈起3年前那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这位拄着双拐的80后小伙子显得异常平静。
2010年6月,刚大学毕业的邱义松在石家庄市某旅行社找到了一份导游工作。7月16日,在带团出游返回的路上,他所乘坐的旅游大巴车与一辆拉煤大货车追尾相撞,导致年仅23岁的邱义松失去了左腿。就在出事前不久,他的父亲被查出肺癌晚期。事发不久,父亲离世,母亲得了面瘫。母亲无法想象,能单独骑17个小时自行车从石家庄返回沧州老家,活蹦乱跳的儿子,一夜之间竟成了残疾人。随后,母亲从沧州老家搬来邱义松在石家庄的出租房,母子二人开始了不知尽头的维权奔走。
“快4年了,母亲一直陪着我,推着轮椅上的我奔走在大街小巷。对我的事,她比我还着急。”邱义松的母亲如今已近60岁,花白的双鬓让她看上去要比实际年龄苍老一些,谈起自己的母亲,邱义松是一脸的感恩和无奈。“事儿出了,只能一步一步走,着急也没用。”泪水在邱母眼眶里打转儿。如今,陪儿子维权奔走是她生活的全部。“从一个法院到另一个法院,从一个社保局到另一个社保局,这些年几乎每天一大早就往公交站跑。”邱母说。
从那次意外发生到现在已近4年,目前邱义松仍然没能拿到相应的工伤赔偿。现今,母子二人没有任何工作,除了城市低保便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经济陷入困顿时,邱母就捡破烂补贴家用。

  几经碰壁:■历时3年工伤赔偿迟迟无回音
事故发生后,邱义松流露出同龄人所无法想象的坚强。认定工伤、鉴定伤残等级、申请工伤先行支付,写信、打官司……在维权路上他多方奔走。据他介绍,2011年12月,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他所受伤害为工伤;2012年4月,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四级伤残。后经劳动仲裁,确定了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邱义松的用人单位某旅行社却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久前还被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据邱义松的代理律师张士谦介绍:“按照《社会保险法》,邱义松的情况符合工伤先行支付的条件,工伤保险基金有向他先行支付的义务。”带着一丝希望,邱义松向石市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邱义松说:“我是2013年10月8日向石市社保局提交的申请书,一直没得到回复。后来我又找了几次,他们说省里没有工伤先行支付实施细则,不予办理。”后来,邱义松又向石市桥西区社保局递交了同样的材料,亦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为此,邱义松以行政不作为将石市社保局告上了法庭,后又追加桥西区社保局为被告。

  庭审较量:■双方围绕两个焦点争论不休
1月23日,在审判长的宣布下,这起“民告官”案首次开庭。庭审期间,围绕谁应该是本案的行政诉讼主体(即谁应该受理邱义松的工伤先行支付申请),邱义松是否符合工伤先行支付条件两个焦点,双方展开了唇枪舌战。
被告代理律师:市社保局只负责审批,区社保局负责受理。旅行社应属桥西区社保局管辖,原告该去找区社保局,而非市社保局。
原告代理律师: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由市社保局拨付给区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区经办机构支付给伤残职工。另外,各区5000元以上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审核、审批工作由市社保局来完成。这样一来,原告能否拿到先行支付基金,还是市社保局说了算。本案如果原告的工伤待遇获得审核通过,最终对外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应盖有被告的印章,可见,区社保局也只是起到了一个转交的作用。
被告代理律师:根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而此前发生的,要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告代理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这一情形除外。原告所遇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却在新法施行以后,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原告的权益。因此,原告符合工伤先行支付的条件。
……
双方代理律师各有所据,庭审进入白热化。

  抽丝剥茧:■无实施细则成本案“元凶”
就在双方律师争论不休时,被告出席者付某的一句话,道出了案件根本症结所在。他说:“就是所有条件都符合先行支付,也无法办理。因为我省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说完,审判长禁不住问道:“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到现在都快三年了,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付某回答:“我们只是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实施细则不在我们权利范围之内。至于何时出台,我们也不清楚。”此时,庭审进入僵局。
这时,沉默的邱义松再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他说:“我将此事搬到法庭上,并不是想让对方难堪,只是想促使自己的工伤待遇能早点落实到位。如果实施细则出台的时间已经确定,我可以等。但如今,就连市社保局都不知道实施细则何时出台,那我要干等到什么时候……”
据了解,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首先确立的,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做出具体规定。但到了各地,相关部门多以没有地方“红头文件”为由,拒绝执行工伤先行支付制度,造成工伤职工流血又流泪的局面未能改观。
对于被告方坚持的区社保局才是本案行政诉讼主体一说,原告代理人律师张士谦做了一项假设,他说:“如果桥西区社保局依法接收了原告的申请材料,并向被告进行了递交,被告再以无实施细则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保险基金。本案驳回另诉的话,也只是徒然增加诉讼成本及法院诉累。
庭审至此,案件已十分明了。如果我省已经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这一红头文件,案件就很有可能不会发生。“有法可依,却无法依法办事,到头来还是一场空。”对此,邱义松一阵苦笑。
1月23日上午11时,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择日对案件进行宣判,同时给出了双方和解的建议。
目前,法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宣判,记者对此将继续关注。

  记者追踪:■我国多地现工伤先行支付第一案
通过调查,记者发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为保障工伤者的权利而入法,但两年多来其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2008年7月,河南驻马店农民工袁群彦在乌鲁木齐打工时受伤,法院最终判定用工单位承担袁群彦各种费用十多万元,并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由于用工单位没有财产可执行,法院做出中止执行裁定书。袁群彦便依法提请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却遭到了拒绝。为此,袁群彦将乌市社保局告上了法庭。2012年3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乌市社保局60日内向原告袁群彦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工伤保险金支付项目的法定职责。乌市社保局不服,两次上诉,但均被驳回。
此外,浙江、重庆、湖南等地也相继出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案件,值得欣慰的是,这些案件多以工伤者胜诉告终。目前,由于我省尚未制定出相关实施细则,致使工伤职工遭遇“有法不能依”的尴尬,邱义松并非个例。
据工伤律师张士谦介绍,在石家庄市打工的新乐市农民工丁某2010年7月意外工亡。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丁某因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工亡费用,丁某家属于2013年10月8日向石市社保局提交工伤先行支付的申请,至今也未得到任何答复。

   ■本报记者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