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2013年山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

作者:山西省人社厅来源:时间:2014-1-2人气:1178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幅度和办法

(一)调整幅度。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今年各统筹地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15%的比例确定。为了缩小统筹地区间工伤职工的待遇差距,对各统筹地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具体幅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大同市、忻州市和运城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300元左右;长治市、晋中市和吕梁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260元左右;太原市、阳泉市、晋城市、朔州市、临汾市和省统筹单位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二)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可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及确定基本保障线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增强公平性的原则,并与工伤人员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和供养亲属人员类别挂钩。适当倾斜,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要对伤残津贴相对低的工伤人员适当提高调整幅度,并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制度。各市2013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0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1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0%、30%确定。


各统筹地区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要一并解决好部分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问题。对于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2013]33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本统筹地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的,各统筹地区要补齐到统筹地区基本保障线标准,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对这部分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基本养老金标准后,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机构核定补差金额,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