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常德市关于做好室内装饰行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3〕29号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室内装饰行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室内装饰协会,市城区室内装饰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全面推进我市室内装饰行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根据行业用工特点,室内装饰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
(一)从事管理、营销、设计等工作的务工人员,以实际工资标准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费率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15号)规定执行。
(二)凡涉及宾馆、酒店、礼堂以及办公楼等公共空间(含政府公开招标)的室内装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公共装饰工程项目),由装饰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合同造价的25%核定人工费,再乘以1.6%的费率,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在开工前一次性交清。公共装饰工程项目参保后追加预算的,应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追加预算后工程期限延长的,工伤保险参保期限相应延长。
三、室内装饰企业参保人员按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一)从事管理、营销、设计等工作的务工人员,由企业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人员花名册提供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事工程施工的务工人员,由企业办理人员实名制参保手续。
(二)公共装饰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由企业在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务工人员花名册,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已参保的公共装饰工程项目临时增加或调用人员,尚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不含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室内装饰企业应自事故发生起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办人员登记手续。
四、室内装饰企业按照工商登记属地参加工伤保险。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在市本级登记参保,武陵区工商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在武陵区登记参保,其他区县市工商局核发的,在区县市参保;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的室内装饰企业,一律在市本级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公共装饰工程项目按所装饰房屋的产权性质分别在市本级或区县市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五、室内装饰企业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施工人员不含职业病和因工染血吸虫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在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轻伤事故在发生后3日内报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属于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六、室内装饰企业务工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后,由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由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室内装饰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室内装饰企业负担。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室内装饰企业可按简易程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公共装饰工程项目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待遇时,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受伤时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参加工伤保险的室内装饰企业务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务工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应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凡未在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用人企业要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务工人员伤情及就诊医疗机构情况。工伤务工人员就医严格按照“三个目录”标准执行。
八、室内装饰企业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室内装饰企业、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鉴定申请。在区县市参保的,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九、室内装饰企业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亡的务工人员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支付给室内装饰企业,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应享受的待遇转交工伤(亡)务工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并将待遇领取凭证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查。因其它原因不能由企业转交的,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工伤务工人员或直系亲属提供身份证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支付给工伤务工人员或直系亲属。属于按月发放的长期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社会化发放。
十一、在公共装饰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发生事故,参保期满前已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室内装饰企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可保留工伤保险关系。
十二、室内装饰企业应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工资发放、岗位安排、上班考勤等相关纪录,按规定保留务工人员身份等个人资料,为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待遇给付及申领工伤保险补贴奠定良好基础。
十三、各级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室内装饰企业的管理、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室内装饰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凡参与竞标投标政府公开招标室内装饰项目的企业,在审查报名资格和办理项目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分别出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企业或项目开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十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对室内装饰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公共装饰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的室内装饰企业负责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十五、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应针对室内装饰企业用工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室内装饰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定期交流和通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建立工伤预防机制,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确保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落实。
十六、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此办法执行。
十七、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工伤保险相关表格
2.业务部门联系电话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