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可否领取伤残就业补助金?

作者:时福茂来源:农民工法律援助网时间:2013-12-11人气:6596

【案情回顾】
张某,男,1952年5月24日,河北省井径县农民,2009年 12月3日到北京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口头约定工资1500元,未参加各类社会保险。2012年4月3日,张某被物业公司临时安排到西城区新街口去工作,下午4时40分张润堂下班后骑车回家,17时其在西城区西长安街时,不幸被一辆小客车撞倒摔伤,经交管队认定,小客车司机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腰一压缩性骨折。住院期间共计支出医疗费用35062元,小客车司机付一万元,其余均由张某自行垫付。2012年4月6日张某出院时与小客车司机就医疗费用事宜达成协议。
因张某系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范围,但物业公司不予认可。
2012年10月22日,张某被认定为工伤。
2013年3月20日,经鉴定张某伤残捌级。
2013年8月2日,仲裁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33元、养老保险补偿金3304元、鉴定费200元,共计34337元,驳回张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请求。
张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2013年11月5日,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33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20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048元,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330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合计118433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是否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被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的,可享受工伤待遇的项目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规定: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八级伤残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充分条件。张某于2012年5月24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张某在2013年3月20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做出后,认可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综上分析,物业公司给予张某的工伤待遇,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还应当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要劳动合同终止,工伤职工即可要求享受上述待遇,不能因达到退休年龄而剥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