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区

关于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问题的通知

作者: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3-12-10人气:2136

 新人社发〔2013〕126号

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规定,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所需交通、住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贯彻落实此项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乌鲁木齐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以及到乌鲁木齐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基金支付标准执行乌鲁木齐统筹地区统一标准。具体如下:伙食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给予补助,标准为每天18元;交通费,火车为硬卧车、轮船为三等舱、汽车为据实报销;住宿费限额凭据报销,按省会(含计划单列市)所在地100元、地州市所在地80元、县城所在地60元的标准给予报销。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其绕道的交通费用及飞机、包车或其它不合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统筹地区将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对各项标准适时调整。

     五、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以及到乌鲁木齐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基金支付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