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
宁夏自治区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2〕19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15号),经研究,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是,2012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2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9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6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按照以上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2.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3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按照以上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或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关闭破产企业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其他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五、组织实施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当地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
1.《调整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对照表》
2.《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附件:1.《调整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对照表》2.《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调整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对照表
表一: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和工亡遗属,按以下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单位:元
项目 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
级别 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小计 配偶 子女 父母 其他
人均每月
增加标准 357 450 420 390 360 330 300 150 150 150 150 150
表二: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和工亡遗属,按以下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单位:元
项目 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
级别 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小计 配偶 子女 父母 其他
人均每月
增加标准 190 265 235 205 175 145 115 100 100 100 100 100
附件2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现改由基金支付。
3.转外就医交通、住宿费。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现改由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5-6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五级70%,六级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5.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以本人工资为基数,1-10级伤残分别为:27、25、23、21、18、16、 13、11、9、7个月。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职工工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1.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