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协议显示公平被法院撤销
徐某在工作时受了工伤,造成左脚骨折,而雇主王某为了“一了白了”,跟徐某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 ,一次性支付徐某5万元。而后徐某因伤口感染再次入院治疗,且生活遭到了很大的影响,损失远不止之前达成协议的赔偿数额。徐某无奈只能将王某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认为徐某与王某之间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且没有履行完毕,故按照法律规定撤销了双方的赔偿协议,被告王某偿付原告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5万余元。
双方签订“私了”协议
2011年4月,徐某受雇于王某,在黄岛区隐珠街道一建筑工地打工。在打桩时,徐某不小心被掉落的钻杆砸在脚上,被送往了青岛401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徐某左脚1、2足趾不全离断,第3足趾毁损,第1跖骨粉碎性骨折。在5月13日王某出院,出院诊断书上写到“出院情况为治愈”,但是伤口未拆线。雇主王某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39000元。
出院当天,徐某和王某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上要求:王某一次性给付徐某50000元,作为徐某受伤及其他争议的一次性处理。付款方式为2011年5月 13日王某首先向徐某支付现金3000元,其他47000元从签订该协议之日起五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徐某。
但是2011年7月,徐某因左下肢植皮区感染再次到原胶南市开发区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徐某受伤后,一直没能工作,且生活还需要别人照顾。对于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徐某一直认为不公平,属于无效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赔偿协议,并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14364元等共计25万余元。
被告称原告受伤属操作不当
在庭审中,王某辩称,“徐某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而且之前双方已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给原告50000元。对于其他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并且原告受伤已经治疗终结,第二次住院是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与我们无关。现要求继续履行已经签署的协议。”
另外,被告王某还主张,原告徐某受伤是由于自己操作不当,原告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王某还提供了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出庭证明,原告徐某受伤时,证人在现场,原告受伤主要是因为没有把固定钻杆的插销插上,导致钻杆掉落。
法院撤销赔偿协议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并没有履行完毕,且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原告在受雇于被告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系自身原因 ,但是被告对此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原告出院当时并没有拆线,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因原告受伤自身存有重大过失 ,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承担 70%的责任较为适宜。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份签订的赔偿协议 ,被告王某偿付原告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