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保安遭打致眼球被摘,获赔16万

作者: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3-8-1人气:2686

  44岁的葛先生受雇于郑州一家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2月份葛先生被公司派遣到某物业服务公司从事安全员工作,工作期间尽职尽责。
    2011年12月4日,工作中的葛先生为阻止外来人员寻衅滋事,不幸被打伤左眼,眼球被摘除,事后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致残后的葛先生一方面申请工伤认定,一方面希望在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后,劳务公司能支付自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万余元。不想,公司不仅未支付葛先生一分钱,还将他告上了法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保安忠于职守不幸被打瞎左眼
    “我才40多岁,就瞎了一只眼,为了今后的生活,我希望法院能支持我的请求。”法庭上,拿着一摞病历和证据材料的葛先生情绪激动,声音有些哽咽。葛先生说,他老家在商丘睢县,2011年2月19日,他与郑州一家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签下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由公司为他代缴社会保险。入职后不久,葛先生便被公司派遣到某物业服务公司从事安全员的工作。“实际上我就是保安,负责维护小区内的治安秩序。”葛先生说,他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物业公司对他评价不错。
    可惜好景不长,2011年12月4日,一外来人员进入葛先生工作的小区寻衅滋事,葛先生见状上前制止,不料对方不仅不听劝阻,还对葛先生拳脚相向,厮打中,葛先生左眼被打伤,鲜血直流。
    事发后,葛先生先后被送往河南省人民医院和郑州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却终因伤势过重,左眼球被摘除。2012年12月7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葛先生作出伤残五级的劳动能力鉴定。
得到工伤认定,要求残疾补助,却遭质疑被告上法庭
    由于是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导致受伤致残,2012年2月10日,经葛先生申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葛先生所受伤害为工伤,葛先生和所属的劳务公司均未对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虽然享受了工伤待遇,但葛先生仍对自己的将来有些担心。2013年4月份,他又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自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月26日,中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葛先生的请求,裁决劳务公司支付葛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5858元。
    不料裁决作出没几天,公司不乐意了,他们一纸诉状,将葛先生起诉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自己不予支付这笔补助金。
   公司表示,他们对葛先生在工作中左眼受伤致残,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们说,葛先生受伤前便患有眼疾,工伤只是导致眼球摘除的直接原因,眼疾才是根本原因。葛先生的眼疾与其致残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未进行鉴定,因此,不能以此为标准判定由公司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偿金。
    此外,公司还认为,葛先生未明确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后才享有的工伤待遇。且葛先生致残系第三人造成,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暂行办法规定,葛先生应先取得民事赔偿,赔偿数额低于工伤待遇时,公司再根据实际情况补足差额。
    得知自己成为被告,葛先生十分愤怒,更无法认可公司提出的理由,他表示自己既然已经被认定工伤致残,且劳务公司对此没有异议,那么自己就应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他坚持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自己165858元的补助金。
法律有明确规定,伤残职工权益被依法保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葛先生在仲裁期间已明确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2月18日已经到期,而双方并未续签,因此,葛先生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按照规定,公司应向葛先生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对公司提出的葛先生致残眼疾才是根本原因,法院认为,虽然劳务公司对于关联性持有异议,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五级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并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伤残鉴定表均是在双方一致申请下作出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认可。
    至于劳务公司提出葛先生应先取得民事赔偿,不足部分公司再行补足的理由,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葛先生因工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进行支付;对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故劳务公司主张应先取得民事赔偿、后才能由社保机构或单位补足差额的辩解,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7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劳务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葛先生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5858元。(来源:大河网,www.ft22.com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