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长沙市关于工伤认定和事故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长人社发[2013]67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导区、高新区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工伤事故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长沙市工伤认定和事故调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职工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事故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内设的工伤保险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负责其它工伤事故调查。
行政机构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行政机构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行政机构审核经办机构的事故调查结果时,认为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证据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调查。
二、设立统一的报案窗口。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3个工作日之内向报案窗口报案备案,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时,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1个工作日内报案备案。报案方式包括网络或书面报告。
报案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报案信息后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事故调查人员接到报案信息后,对需要快速调查取证的事故,应及时调查取证,固定有关证据材料。工伤待遇结算部门接到报案信息后,对于需要提前介入医疗救治和康复的,应及时启动医疗监管和先行支付等工作程序。
三、设立统一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接受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积极推进电子政务,逐步实施网上办理。
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案卷。
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将在本统筹地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送达经办机构事故调查部门审核并决定是否事故调查,其它非参保和在非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送达行政机构审核并决定是否事故调查。
五、事故调查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告之应积极配合工伤事故调查工作,作出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下列情形应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部门管辖范围;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六、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有关证据进行核实,分析有关证据要素,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及时展开调查;对于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应下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送交有关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协助调查。
(一)下列情形的事故必须调查取证:
1、死亡事故;
2、因工外出期间,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下落不明的事故;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有疑问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事故;
4、非实名制参保人员发生的事故;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不认可的事故;
6、其它需要调查取证的事故。
(二)调查取证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即时固定有关证据,做好《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工伤认定阅卷记录》,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填写《工伤调查现场调取证据清单》。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法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应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2、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4、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据实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和信息。
七、根据工作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八、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事故调查部门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审核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认定申请审核表》作为行政机构工伤认定和经办机构工伤待遇结算的依据,连同工伤认定结论归档保存。
九、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行政机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行政机构,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十、对于职工因工受轻微伤且证据确凿,受伤程度明显达不到伤残等级,医疗终结后工伤医疗费用在2000元(含)以内,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的“小工伤”,按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建立健全复杂、疑难事故案件讨论制度和工伤认定公示制度。对于复杂、疑难事故案件,行政机构牵头组织法制机构、经办机构及相关专家讨论分析。对于工亡、受伤情节较复杂的事故,行政、经办机构可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区域内进行公示,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情形、工伤认定的依据、可享受的工伤待遇和举报投诉电话。对于举报属实的个人或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二、经办机构负责调查的工伤事故,由经办机构负责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
十三、严禁工伤认定和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和工伤调查工作当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收受当事人财物,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工伤事故报告表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4.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5.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
6.工伤认定申请表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