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发放社保补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义务

作者: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3-7-24人气:1262

 发放社保补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义务(郝某诉江苏某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补办社会保险案)
【案情简介】

   郝某于2011年5月进入江苏某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位,双方签订目标责任状约定年薪10万元,而之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基本工资为2000元,工作时间按标准工时工作制。工作期间,江苏某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郝某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等。江苏某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则认为双方口头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由公司每月支付原告500元社保补贴,总计已支付5000元。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江苏某物业公司合肥分公司为郝某补办用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郝某未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此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点评】

    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的长远利益。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办理社会保险也不仅是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因此,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放弃了社保的长期保障。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来规避其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责任,但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不可推卸之法律责任,并不能因用人单位支付了所谓“社保补贴”而免除。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